个税筹划:保险佣金<103000元,部分选择3%征收率(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筹划)
按照财税〔2019〕13号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这部分纳税人来说,本来增值税就是全额减免,没必要重复享受1%征收率优惠。二是根据1%征收率的计算规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征额按销售额的2%,保险佣金<103000元,部分选择3%征收率。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开具的免税发票票面上只显示价税合计金额,这会导致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与在电子税务局录入的含税销售额不一致。如小海3月含税销售额为90000元,若选择享受1%征收率,则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90000÷1.01=89108.91,本期应纳税额=销售额×3%=2673.27,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91782.18元。有的朋友又会有新的疑问,征收率变化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吗?企业给营销员的佣金如果是按照1%计算的,委托代征申报时103000元以下部分按照3%征收率计算,两边的销售额数据不就对不上了?非也,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部分是如何计算的。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1、电子税务局申报规则佣金收入103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经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用佣金收入减去缴纳的增值税(0元)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佣金收入大于103000元的经纪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用佣金收入减去缴纳的增值税,即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基础。2、政策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关于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的政策——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怎么计税?答: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举个栗子:案例一:居民个人小海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4月份入职。2020年4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预扣小海2020年4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月收入低于103000元,免征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20600-0=20600;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20600×0.8=16480;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金额=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16480-16480×25%-0=12360。案例二:居民个人小洋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4月份入职。2020年4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16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预扣小洋2020年4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月收入高于103000元,若选择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收=160600÷(1+1%)=159009.90;应纳增值税=159009.9×1%=1590.10;应纳附加税费=1590.10×(7%+3%+2%)×50%=95.41;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59009.90×0.8=127207.9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金额=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127207.92-127207.92×25%-95.41=95310.53。京灵财税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特别提醒:近期由于征收率变化,发现很多企业在计算营销员个税时,对于不需缴纳增值税的经纪人,错误将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计算,此处要特别注意,对于含税销售额103000元以下这部分根本无需缴纳增值税的经纪人,其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等于含税销售额,不要再除以征收率倒算!!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的计算应使用减法,用含税销售额减去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